白云區(qū)人大常委會主要職權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》,白云區(qū)人大常委會主要職權是:
(一)在本行政區(qū)域內,保證憲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貫徹實施,負責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(jiān)督法》的貫徹實施。
(二)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,領導鄉(xiāng)(鎮(zhèn))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,指導鄉(xiāng)(鎮(zhèn))人大工作。
(三)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;
(四)討論、決定本行政區(qū)域內的政治、經濟、教育、科學、文化、衛(wèi)生、環(huán)境和資源保護、民政、民族宗教等工作的重大事項;
(五)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,審查和決定對本行政區(qū)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(fā)展計劃、預算的調整;
(六)監(jiān)督本級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,聯系和服務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,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;
(七)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,撤銷鄉(xiāng)(鎮(zhèn))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。
(八)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決定副區(qū)長的個別任免;在區(qū)長、人民法院院長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,從本級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;決定代理檢察長,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;
(九)根據區(qū)長的提名,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;
(十)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(guī)定,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、庭長、副庭長、審判委員會委員、審判員,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、檢察委員會委員、檢察員。
(十一)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決定撤銷個別副區(qū)長的職務;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、庭長、副庭長、審判委員會委員、審判員,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、檢察委員會委員、檢察員的職務;
(十二)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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